2023-03-29 14:00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在川渝两地开办企业,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一体化推行了港澳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
一是扩大办理事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在川渝两地任一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或以往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公证文书内容有变更的事项(如更换被授权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变更等),其主体资格证明采用简版公证文书。
二是破解区域限制。有效期内的简版公证文书,适用区域为川渝任一地区的,两地登记机关对其实现互认互用,不受文书载明区域限制。
三是提升文书使用率。已向川渝两地任一登记机关提交过简版公证文书原件的申请人,一年内需再次向两地登记机关提交简版公证文书的,可提交有效期内简版公证文书的有效复印件,免予提交原件。
编辑:郑善元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