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05 11:16
一、万源市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2023年9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万源市某医院建设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在该工地共发现有500桶外包装标识为“三棵树”的建筑涂料。经鉴定,上述建筑涂料系侵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为降低成本,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购进,未索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上述建筑涂料的货值金额175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本案货值金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5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已在浙江省捣毁一个制假窝点。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通川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系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刘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4瓶和五粮液酒(八代)10瓶(其中3瓶已自用),销售金额共计4.89万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奉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6瓶(其中1瓶已自用)和五粮液酒(八代)5瓶(其中2瓶已自用),销售金额共计4.9万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尚未使用的29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和10瓶五粮液酒(八代)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2月27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经与市公安局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已获得赔偿款23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4年1月12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大竹县工业园区某公司库房摆放有198个杀虫灯,其合格证上印有“欧柯奇”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为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196个太阳能储能专用锂电池,电池上贴有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名称。经查,郑州欧柯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在第21类进行注册。当事人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198个杀虫灯和196个太阳能储能专用锂电池,并处罚款12530元。
四、开江县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带有“®”的“®”标识字样的商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经查,“”的商标申请状态为“无效”,且与权利人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不能提供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五、宣汉县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某食品经营部检查发现标识有“国窖1573”白酒6瓶。经鉴定,上述6瓶白酒均系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6瓶涉案白酒,处罚款10000元。
编辑:郭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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